
泾源县人民检察院
JING YUAN XIAN REN MIN JIAN CHA YU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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泾源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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泾源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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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8月17日,泾源县人民检察院就一起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组织开展了全区公诉案件观摩庭。

泾源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吴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一案,由泾源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泾源县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吴某某负刑事责任的同时承担恢复被其非法占用并毁坏的58亩林地的所有费用及鉴定费等相关费用共计114.58万元。泾源县人民法院应被告人的要求于2018年8月15日召开了庭前会议,由泾源县人民法院主持对民事部分进行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并由被告人吴有素于开庭前支付恢复林地植被费用、鉴定费、公告费等共计114.58万元。庭前会议就案件审理程序方面的问题、证据方面的问题由控辩双方交换了意见。
2018年8月17日,泾源县人民检察院联合泾源县人民法院,以观摩庭的方式公开审理该案,并进行当庭宣判。泾源县人民检察院邀请全区检察机关公诉部门检察人员、泾源县人民法院法官、泾源县公安局民警、泾源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司法局工作人员等到庭参加观摩庭。

庭审中,公诉人出示了案件的全部证据,所有证据经法庭质证后均被法庭采信。应辩护人的要求,鉴定人出庭对鉴定意见的专业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从专业角度分析了本案鉴定意见的形成过程。

庭审中,被告人吴某某多次表示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表示认罪悔罪,自己已经对毁坏的林地自行恢复植被,并交纳了后续恢复植被的所有费用,也得到了教训,希望法庭能从轻处理。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时针对被告人吴某某的行为所产生的后果对吴某某进行了教育,并就本案的启示及社会危害性发表了意见。

经合议庭休庭评议后,泾源县人民法院当庭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有期徒刑两年,宣告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0万元。庭审结束后,参加此次观摩庭的全区检察机关公诉人员对案件庭审情况进行了评议,五位评议员对该案公诉人形象、法律文书、庭审情况等方面进行了中肯的评议,肯定了优点的同时,指出了存在的缺点及问题,泾源县人民检察院兰海红副检察长做了表态发言。

本案的审理过程得到了参加观摩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公安民警的一致好评,本案的公开审理不仅仅是惩罚、教育了犯罪,亦体现了法律的威严和司法的公正性,对侦查机关以后办理同类型案件的侦查方向起到引导作用,更是对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科学论断的实践,达到了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的统一 。